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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5·28”一般頂板事故(謊報)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4-09-09 11:4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謊報

  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5·28”一般頂板02manbetx.com (謊報)調查報告

  2024年5月28日19時40分,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雲豐聯營煤礦(以下簡稱雲豐聯營煤礦)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43.15萬元。02manbetx.com 發生後,煤礦謊報02manbetx.com 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24年5月29日,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牽頭,會同昭通市能源局,鹽津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能源局、總工會等部門,成立了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5·28”一般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了鹽津縣紀委監委派員介入,對此次事故開展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詢問談話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事故報告有關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概況

  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位於昭通市魯甸縣,自然人控股有限責任公司,1998年3月成立,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306217482728742,經營業務覆蓋煤炭開采銷售、鉛鋅鈦礦采選冶、水電開發、房地產、建築建材、化工、物流等,現有參股、控股公司50餘家。公司下屬2處煤礦企業,分別是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和昭通市昭陽區紅岩煤礦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馬某升,實際控製人為董事長、副總裁鎖某,副總經理程某富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設置了安全環保處等職能機構,對公司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概況

  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位於鹽津縣廟壩鎮,2009年11月17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30623557762774K,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占比88.93%,主營業務為煤礦開采、銷售,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白某陽,擁有雲豐聯營煤礦一個煤炭生產單位。

  (三)雲豐聯營煤礦概況

  1.礦井基本概況

  雲豐聯營煤礦位於昭通市鹽津縣廟壩鎮,采礦許可證證號C5300002010091120073992,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滇)MK安許證字﹝20240009﹞,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礦井於2024年4月投產,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二級。煤礦可采煤層為C5、C7、C8煤層,均為急傾斜煤層,C7煤層全區可采,平均厚度0.89m;C5煤層局部可采,平均厚度0.64m;C8煤層局部可采,平均厚度0.67m。礦井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煤塵無爆炸性、煤層不易自燃。

  2.機構設置及分工情況

  煤礦成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聘有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等安全管理人員;配有安全、生產、采掘、機電副總工程師,采煤、掘進、機電、通風、地質測量、防治水等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了安全培訓科、生產技術科、通風科、機電運輸科、地質測量防治水科、監控調度中心等職能科室;設有5個采掘隊、1個機電隊、1個運輸隊、1個探放水隊等8個生產作業隊。煤礦在冊職工541人,井下勞動組織形式為“三八製”,夜班0時至8時、早班8時至16時、中班16時至24時。

  井下作業實行分片區管理,+750m~+815m水平為一片區,+750m~+540m水平為二片區,安全副總工程師吳某剛為一片區負責人,生產副總工程師徐某勇、采掘副總工程師羅某乾及王某懷負責一片區跟班管理;胡某彬為二片區負責人,生產科副科長何某鬆及鄧某洪、劉某春負責二片區跟班管理。

  3.礦井各生產係統

  (1)開拓係統。礦井采用平硐開拓,布置有主平硐、東一輔助進風斜井、東一回風斜井3個井筒,開采水平為+540m水平,劃分為12個采區,上下山開采,現開采+540m水平東一采區。礦井正常布置有1701采煤工作麵、1702備采工作麵、1703備采運輸巷綜掘工作麵、+540m水平東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另外,煤礦自投產後違規布置14個隱蔽采掘工作麵組織生產(+540m水平布置1個煤巷炮掘工作麵、1個炮采工作麵,+600m水平東翼布置2個炮采工作麵、1個炮掘工作麵,+600m水平西翼布置2個炮采工作麵,1701采空區後方布置1個炮采工作麵、1個炮掘工作麵,1702備采工作麵劃分為3個炮采工作麵,+815m水平布置1個炮采工作麵、1個炮掘工作麵),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隱瞞違法違規作業行為。

  (2)通風係統: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分列式,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主平硐、輔助進風斜井為進風井,回風斜井為回風井。風井安裝2台抽出式對旋軸流通風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各掘進工作麵均采用局部通風機壓入式通風,實現獨立回風。

  (3)排水係統:礦井水由主平硐水溝排至地麵汙水處理站。

  (4)運輸係統:主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輔助運輸采用礦車運輸。主平硐、+540m水平東運輸巷為機軌合一巷道,一側鋪設軌道,另一側安裝帶式輸送機。原煤經東一釆區運輸上山、+540m水平東運輸巷、主平硐帶式輸送機運送出井;材料設備經主平硐、+540m水平東運輸巷、東一釆區軌道上山運送至作業地點;東一釆區軌道上山同時安裝有可摘掛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5)供水施救及壓風自救係統:煤礦安裝了供水施救及壓風自救係統,在井下各采掘作業地點和其他人員集中地點設置了供水閥門和壓風自救設施。

  (6)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和視頻監控係統:礦井安裝了KJ73X型安全監控係統、KJ1150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視頻監控及各類監控設備。監測監控範圍僅覆蓋1701采煤工作麵、1702備采工作麵、1703備采運輸巷綜掘工作麵、+540m水平東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等正常布置區域。

  (7)通信聯絡係統:煤礦安裝KJT120程控調度通訊係統型礦用廣播係統。井下采掘工作麵、避難硐室、水泵房、中央變電所等主要工作場所安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

  4.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麵。該掘進工作麵從+600m水平東翼運輸巷北幫開口(距離+600m水平東西翼岔口169m),沿C7煤層(厚度0.61~1.44m,平均0.89m)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風筒直徑0.3m),頂板為頁岩、炭質泥岩;巷道設計作為+600m水平東翼二號采煤工作麵溜煤眼兼作進風、行人使用,設計長14m,已掘4.2m,實測巷道寬度2.2m、高度1.2m,坡度40。,采用2排單體液壓支柱配合木背板接頂支護,排距1.0m、柱距0.8~1.2m。現場勘查時,巷道左側支設有4顆單體液壓支柱,最裏側1顆距離迎頭1.2m;右側支設有4顆單體液壓支柱,其中最裏側1顆單體液壓支柱傾倒在底板上,並與液壓槍連接;巷道底板上有一塊冒落岩塊壓在傾倒的單體液壓支柱上,岩塊呈不規則倒鍋底狀,長1.4m、寬1.3m、厚度0.3m,岩石外邊沿距巷道開口處1.7m,內邊沿距迎頭1m。

  現場勘查時還發現,+540m水平運輸巷繞道中部左翼車場處設置有假密閉,假密閉采用風門麵板噴漿的方式進行偽裝,需要臨時密閉時關閉風門,將門板和門框之間的縫隙用黃泥、速幹水泥、砂漿進行封堵,在表麵撒岩粉進行做舊。

  二、安全管理及監管情況

  (一)煤礦安全管理情況

  1.部分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雲豐聯營煤礦於2024年3月3日印發了《關於李某舉等十六位同誌工作職責分工的補充通知》(鹽雲煤發〔2024〕13號),任命吳某剛為安全副總、羅某乾為采掘副總、徐某勇為生產副總,同時明確了相應崗位的職責。經調查,吳某剛、羅某乾、徐某勇實際隻履行一片區管理職責,未履行安全副總、采掘副總、生產副總的責任;3人作為礦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也隻是負責相應片區工作,不履行帶班礦領導責任。

  2.安全教育培訓情況。2024年5月,包括事故遇難人員黃某全在內的工人零散到礦後,煤礦采取自培方式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調查,煤礦不滿足《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相關要求,不具備開展職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基本條件,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規範、培訓質量不達標。

  3.技術管理情況。經調查,煤礦投產後未按照《初步設計》布置采區及采掘工作麵,違規在東一采區+600m標高等地點布置炮采、炮掘工作麵,各作業地點未分別編製作業01manbetx ,僅使用一份炮采作業01manbetx 代替,相關作業01manbetx 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會審,也未組織施工隊伍貫徹學習。

  (二)上級公司安全管理情況

  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明確一名副總經理分管雲豐聯營煤礦,公司安全環保處作為具體業務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規定每月到礦檢查1次。2024年以來,公司分管雲豐聯營煤礦的副總經理程某富未到礦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環保處僅到礦檢查2次,檢查後未向煤礦下達隱患問題清單,未發現雲豐聯營煤礦違規布置采掘作業點的情況。

  (三)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雲豐聯營煤礦由鹽津縣能源局負責監督管理,該局局長陳某光負責全麵工作,副局長向某金分管安全監管股,副局長施某淩掛包該礦;安全監管股負責日常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股長楊某寬。鹽津縣能源局聯合廟壩鎮人民政府向雲豐聯營煤礦派駐了駐礦安全監管組(鹽津縣能源局6人、廟壩鎮政府1人)負責駐礦監管,駐礦安監組組長陳某。事故發生時駐礦安監員為吳某、羅某忠、羅某、趙某智,其中廟壩鎮派駐煤礦的駐礦安監員羅某忠強調自己身體原因,不能入井開展安全檢查,不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吳某、羅某、趙某智當天入井未到事故發生區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

  按照鹽津縣能源局編製的《2024年度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生產煤礦(包括試生產和已驗收的煤礦)重點檢查每月不低於2次。2024年以來,鹽津縣能源局累計對雲豐聯營煤礦開展監管執法4次、查處事故隱患39條、已整改34條,無行政處罰。經調查,駐礦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管中曾知曉雲豐聯營煤礦井下隱蔽工作麵布置情況,並向組長陳某、副局長施某淩進行了報告,副局長施某淩曾在局長辦公會上提出過煤礦井下存在隱蔽工作麵違法違規采掘情況,局長陳某光在會上要求加強駐礦監管,但未對隱蔽工作麵的處理處置提出要求。駐礦監管組未將隱蔽工作麵處置報告情況記錄在監管日誌上。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5月28日中班,煤礦安排107人入井作業(55人未攜帶人員位置識別卡),帶班礦領導徐某勇(實際僅負責一片區跟班管理)。其中,二片區掘進二隊入井31人(均未攜帶人員位置識別卡),跟班副隊長黃某豪,區域跟班負責人何某鬆,安全員兼瓦檢員聶某利。

  15時20分,黃某豪組織召開班前會,安排區域各作業點的工作任務及安全注意事項,其中,安排黃某乾(班長)帶領黃江、黃偉、黃某全共4人到+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麵掘進作業。班前會後,工人陸續入井。16時30分,黃某乾等4人到達作業地點,安裝固定溜煤槽。19時,溜煤槽安裝固定完成,黃某乾、黃某全爬上工作麵清理巷道內的煤渣並進行支護作業,黃江、黃偉在溜煤口下方清理巷道。19時40分,在支設工作麵右側第4棵單體液壓支柱時,黃某乾在迎頭處拿柱楔,黃某全跪在地上用肩膀頂住單體液壓支柱,頂板上一塊長1.4m、寬1.3m、厚0.3m的不規則鍋底狀岩塊突然垮落,砸中黃某全的頭部、黃某乾(受輕傷)的右腳,導致事故發生。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黃某乾立即呼喊在溜煤口附近清理巷道的黃江、黃偉到迎頭救援,3人一同搬開岩石後,將黃某全移出來,抱至+600m水平東運輸巷檢查傷勢,發現黃某全安全帽被砸壞,其嘴巴、鼻子、耳朵都在流血,脖子鬆軟無力,頸動脈無脈搏,口鼻無呼吸。隨後,黃某乾在+600m水平車場絞車硐室前向安全員聶某利報告事故情況。

  19時50分、20時01分,聶某利分別向調度室值班人員趙澤銀、片區負責人胡某彬彙報了事故發生情況。20時05分,胡某彬打電話向生產副礦長李某報告事故;20時07分,李某打電話給安全副礦長劉某報告事故。20時10分左右,劉某組織鄧某洪、王某勝、李某才入井進行救援;20時18分,劉某向礦長李某輝彙報井下事故情況;20時20分,劉某向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白某陽彙報事故情況;22時左右掘進二隊隊長朱某銀撥打鹽津縣人民醫院120救護中心電話。23時30分左右,救援人員將黃某全運出井。

  23時40分左右,煤礦將黃某全送往醫院,車輛行駛至蓮花洞隧道處與鹽津縣人民醫院120救護車相遇,救護醫生經過檢查確認黃某全已經死亡,隨後煤礦便將遇難者送鹽津縣殯儀館。

  (三)遲報謊報事故及偽造事故現場情況

  2024年5月28日20時18分,李某輝接到劉某上報的事故信息後,於20時33分向白某陽彙報並提出2個事故報告方案,一是真實上報事故信息,二是偽造事故現場上報事故信息。2人商量後決定采用第二個方案,計劃將事故地點偽造在+540m水平東運輸巷,具體細節由劉某組織相關人員商量確定。

  隨後,劉某組織生產副礦長李某、總工程師徐某祥、掘進二隊隊長朱某銀在二隊辦公室討論事故信息上報及偽造事故現場細節。經過商議,決定將事故地點偽造在+540m東運輸巷第三部皮帶機尾卸煤處,事故現場偽造成作業人員在處理掉道礦車時手拉葫蘆脫落導致,並安排運輸隊隊長李某才等人偽造事故現場。隨後,劉某將討論情況分別向李某輝和白某陽作了彙報,其二人同意偽造的事故現場方案。

  2024年5月29日0時33分,李某輝電話向鹽津縣能源局報告了事故情況,1時10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報告事故信息時,謊稱該事故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時45分,因1名作業人員在井下運輸巷處理礦車跳道時,手拉葫蘆掉落將人員砸傷致死。

  (四)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鹽津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部門)人員在做好遇難職工善後工作的同時,按照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積極穩妥開展了善後處理工作,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五)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雲豐聯營煤礦未啟動應急預案,應急處置不及時,調度員接報事故信息後未第一時間向礦長報告事故信息,兼職救護隊未入井救援,未第一時間將遇難人員運送出井。鹽津縣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及時組織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按規定報送了事故信息。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麵開口處應力集中,頂板裂隙發育;作業人員空頂作業,頂板冒落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煤礦法治意識淡薄。一是擅自改變設計,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540m水平、+600m水平、+815m水平等地點隱瞞多個采掘工作麵,違規組織生產。二是不汲取本礦“2023·3·16”一般其他事故(瞞報)教訓,心存僥幸,冒險蠻幹,發生事故後偽造事故現場,謊報事故信息。

  (2)煤礦安全管理混亂。一是安全管理機製不合理。井下作業區域沒納入統一管理,任命的安全副總、采掘副總、生產副總實際為片區負責人或片區帶班領導,帶班礦領導僅在負責片區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體係不能正常運行。二是頂板管理不到位。綜采綜掘底線失守,采掘工藝落後;掘進作業未針對作業地點實際編製作業01manbetx ,未明確掘進施工臨時支護措施。三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安全員、班長、跟班副隊長安全檢查督促不到位,未製止工人違章作業。四是雙重預防機製落實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麵開口處存在的風險認識不足,沒有製定管控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煤礦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自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培訓不規範、質量不高,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三違”現象突出。

  (3)上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自2024年以來,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計劃到雲豐聯營煤礦開展安全檢查,分管副總經理未到礦開展安全檢查,公司安全環保處僅到礦開展2次安全檢查,未向煤礦下達隱患問題清單,未發現雲豐聯營煤礦違規布置采掘作業點的情況。

  2.鹽津縣安全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

  (1)包保盯守責任不到位:一是日常檢查流於形式,5月28日中班駐礦安監員入井未到事故地點進行檢查。二是包保盯守責任意識不強,對雲豐聯營煤礦在隱蔽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僅采取向上級彙報的方式進行處理。三是包保盯守製度不落實。鹽津縣能源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不嚴,對駐礦安監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2)落實上級部署不到位。一是未認真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隱蔽工作麵“大起底”工作,對雲豐聯營煤礦隱蔽工作麵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行為查處不到位,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製止。二是安全監管執法不到位。未按計劃開展監管執法,監管執法寬鬆軟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的責任人員(1人)

黃某全,掘進二隊八組掘進工,違章空頂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人員(3人) 白某陽,中共黨員,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全麵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法製意識不強,(1)違法違規布置隱蔽工作麵組織生產,檢查督促落實頂板管理、安全培訓、隱患排查等製度執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未吸取本礦“2023·3·16”事故(瞞報)教訓,決策實施謊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2的規定,建議撤職,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指使他人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3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4)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4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項合並,建議撤職,並處(上一年年收入28.3928萬元的百分之三百)捌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851,784.00)的罰款;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李某輝,中共黨員,礦長,全麵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法製意識不強,(1)違法違規安排布置井下隱蔽工作麵,檢查督促落實頂板管理、安全培訓、隱患排查等製度執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2)未吸取本礦“2023·3·16”事故(瞞報)教訓,組織實施謊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建議撤職,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3)指使他人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4)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項合並,建議撤職,並處(上一年年收入27.1614萬元百分之三百)捌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整(¥814,842.00)的罰款;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劉某,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檢查督促落實頂板管理、安全培訓、隱患排查等製度執行不到位,未及時排除井下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5的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組織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3)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三項合並,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5.3278萬元百分之二百)叁拾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整(¥306,556.00)的罰款;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7人)

  1.黃某乾,事故當班班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在空頂區域違章進行支護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一)項6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2.聶某利,事故當班安全員兼瓦斯檢查員。未認真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未及時發現並製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捌仟元整(¥8,000.00)的罰款。

  3.黃某豪,掘進二隊副隊長,事故當班跟班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當班安全檢查責任,未及時製止違章支護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4.王某勝,掘進二隊副隊長。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4.1935萬元百分之六十)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整(¥85,161.00)的罰款。

  5.朱某銀,掘進二隊隊長,全麵負責掘進二隊作業組織管理工作。(1)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安排工人到隱蔽采掘工作麵作業,對負責區域內安全風險隱患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參與謊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兩項合並,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0.6891萬元百分之一百)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整 (¥106,891.00)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6.李某才,運輸隊隊長兼電機車司機,負責煤礦井下運輸工作。(1)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2)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兩項合並,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0.5015萬元百分之一百二十)壹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捌元整(¥126,018.00)的罰款。

  7.何某鬆,生產技術科副科長,二片區當班跟班領導,負責二片區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跟班職責,風險辨識不全麵、隱患排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並製止違章作業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8.楊某威,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未按規定組織編製、會審采掘作業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9.李某舉,安全培訓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督促管理具體工作。安全培訓教育不規範、質量不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三違”現象突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10.胡某彬,中共黨員,二片區負責人,負責煤礦+750m~+540m水平範圍采掘作業及安全管理工作。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安排工人到隱蔽采掘工作麵作業,對負責區域內安全風險隱患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1.8116萬元百分之四十)肆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47,246.00)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11.徐某勇,中共黨員,生產副總工程師兼一片區跟班領導,當班帶班礦領導。未認真履行井下帶班職責,未對+600m水平采掘作業點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12.羅某乾,采掘副總工程師兼一片區跟班領導,負責采掘布

  置、作業規程編製等工作。未履行采掘副總工程師職責,未及時製止違法違規組織采掘作業,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13.吳某剛,安全副總工程師兼一片區負責人,協助總工程師開展安全管理。未認真履行安全副總工程師工作職責,未督促落實雙重預防機製,對煤礦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不攜帶識別卡入井等隱患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14.李某,生產副礦長,負責生產作業組織協調工作。(1)參與組織布置井下隱蔽工作麵,組織施工假密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參與研究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兩項合並,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3.1605萬元百分之一百二十)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整(¥157,926.00)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15.徐某祥,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參與隱瞞井下采掘工作麵,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參與研究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兩項合並,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13.75萬元百分之一百一十)壹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151,250.00)的罰款,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16.白某飛,昊龍集團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負責公司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工作。未認真督促雲豐聯營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並督促整改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對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整(¥10,000.00)的罰款。

  17.程某富,中共黨員,昊龍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環保、消防、整治等工作,分管安全環保處。未認真督促雲豐聯營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並督促整改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對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的采掘行為失察,未及時發現並製止煤礦謊報事故、偽造事故現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46.3050萬元百分之三十)壹拾叁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138,915.00)的罰款。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人員(9人)

  1.趙某智,鹽津縣能源局駐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監管員。駐礦監管履職不到位,未如實記錄井下現場作業情況,未依法依規製止雲豐聯營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識別卡等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鹽津縣能源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予以解聘。

  2.羅某,鹽津縣能源局駐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監管員。駐礦監管履職不到位,未如實記錄井下現場作業情況,未依法依規製止雲豐聯營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識別卡等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鹽津縣能源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予以解聘。

  3.羅某忠,中共黨員,廟壩鎮人民政府駐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監管員。未認真履行駐礦安全監管職責,不掌握煤礦基本安全生產狀況,對煤礦井下作業情況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並調整其工作崗位。

  4.吳某,中共黨員,鹽津縣能源局駐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監管員,履行副組長職責。未如實記錄井下現場作業情況,未依法依規製止雲豐聯營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識別卡等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5.陳某,中共黨員,鹽津縣能源局駐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監管組組長。未如實記錄井下現場作業情況,未依法依規製止雲豐聯營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識別卡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楊某寬,中共黨員,鹽津縣能源局安全監管股股長,負責日常安全監管執法及駐礦安監員的監督管理。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隱蔽工作麵“大起底”專項行動,日常監管執法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履職不到位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施某淩,中共黨員,鹽津縣能源局副局長,包保雲豐聯營煤礦。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差距,未及時發現並製止雲豐聯營煤礦布置隱蔽工作麵、作業人員入井不攜帶識別卡等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向某金,中共黨員,鹽津縣國有林場副場長(試用期),掛職鹽津縣能源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管股、培訓股。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督促開展隱蔽工作麵“大起底”專項行動有差距,對安全監管股及駐礦安監員履職不到位情況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問責。

  9.陳某光,中共黨員,鹽津縣能源局黨總支書記、局長。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督促縣能源局分管領導、包保領導、駐礦安全監管組履責有差距,對雲豐聯營煤礦井下存在隱蔽工作麵情況失管失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問責。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處理處罰建議

  1.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

  (1)行政處罰。①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違法違規布置隱蔽工作麵,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建議處(對事故負有責任處80萬元罰款的2.5倍)200萬元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8的規定,建議由頒發證照的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②謊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9的規定,建議處120萬元的罰款。③偽造事故現場。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120萬元的罰款。④總經理、礦長等多人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偽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處120萬元的罰款。

  按照“分別裁量、合並處罰”原則,建議對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處伍佰陸拾萬元(¥5,600,000.00)的罰款,由頒發證照的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防範遏製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中關於“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的要求,由鹽津縣人民政府責令雲豐聯營煤礦停產整頓。

  (2)實施聯合懲戒。依據《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建議將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3)撤消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組織生產,發生事故導致1人遇難,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第十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建議撤消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等級。

  2.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未認真履行上級公司對雲豐聯營煤礦的安全檢查督促管理責任,推動煤礦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有差距,對煤礦井下違法違規布置隱蔽工作麵的行為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12的規定,建議處伍拾萬元整(¥500,000.00)的罰款。

  3.鹽津縣能源局。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開展煤礦安全監管、隱蔽工作麵“大起底”等工作有差距,督促煤礦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責成鹽津縣能源局向鹽津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落實屬地責任,堅持安全發展。鹽津縣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兩個至上”安全發展理念。一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嚴格落實煤礦安全屬地領導責任,加強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二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煤礦井下檢查督促,認真落實政府領導包保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三要對照上級部署,複盤審視“兩辦意見”“煤礦安全條例”“八條硬措施”“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在本行政區域推進落實情況,督促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統籌推進落實煤礦安全重點工作,著力解決煤礦安全領域的共性問題、突出問題。

  (二)落實監管責任,嚴厲打非治違。鹽津縣能源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製定監管執法計劃並嚴格落實。一要建立健全監管執法工作考核、執法全過程監督、執法責任倒查等機製,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二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舉報途徑,靈活采取“四不兩直”等多種檢查方式,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等手段,嚴厲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要持續深化煤礦隱蔽工作麵“大起底”專項行動,加強煤礦采掘作業點麵管控,規範煤礦開采秩序。四要針對該起事故暴露的問題製作警示教育片,常態化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堅決防止重蹈覆轍。

  (三)落實主體責任,強化依法辦礦。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雲豐聯營煤礦必須樹牢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理念,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一要專題學習《安全生產法》《刑罰修正案(十一)》《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意識和自覺。二要立即封閉隱蔽采掘工作麵,嚴格按設計優化采掘部署,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麵必須經鹽津縣能源局審批同意方可作業。三要加大安全投入,堅守綜采綜掘底線,提升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四要加強作業現場頂板管理,開采傾角大於25。或者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五要選優配強煤礦安全管理團隊,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完善安全管理和監督機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六要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按規定進行崗前培訓及考核,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

  附件:事故地點示意圖

  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5·28”一般頂板事故(謊報)調查組

  2024年7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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