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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宣講提綱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1-11 16:1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新《安全生產法》宣講提綱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共7章、114條。與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條,修改了57條,分別占到原法97個條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點解決四個方麵的問題:一是切實解決安全生產的“擺位”問題。二是加大政府監管和部門執法力度。三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發揮,以及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問題;四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著力解決“重典治亂”的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麵:

一、強化了安全生產的“擺位”問題(2個明確、1個完善)

1.明確了安全生產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促進經濟發展”,而新安法則修改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這意味著安全生產的目的不僅包括促進經濟發展,而且包括促進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不再局限於經濟領域,更多地體現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突出了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安全生產法是一部社會法的屬性,同時,也是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律。(第一條)

2.明確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條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規定。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安全生產要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不能要帶血的GDP”等等。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誌關於安全生產的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時把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為法律強製規定,成為全國人民的意誌,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三條)

3.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製。

新安法第三條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12字方針”,與原法相比,增加了“綜合治理”,這是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這一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服從安全,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防範於未然,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製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綜合治理”講的是工作方法,因為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涉及企業、政府、社會等多個方麵,必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從責任、製度、培訓等多方麵著力,通過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共同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隻有采取綜合治理,才能實現人、機、物、環境的統一,實現本質安全,正真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

新安法根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工作機製。即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製。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其中,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保障。構建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機製,是新安法在體製機製上的重大創新,也是安全生產體製機製建設的框架。(第三條)

二、強化了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個建立,3個增加,3個完善)

1.建立了安全生產協調機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麵麵,情況問題複雜。如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對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調查處理問題等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許多問題都需要由政府出麵,統籌協調,依法解決。為此,新安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這一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第八條第二款)

2.增加了安全生產規劃的規定。

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新安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和城鄉建設密切相關,“11.22”青島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訓表明,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不銜接,問題突出,必將留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因此,新安法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該條修改的目的是通過安全生產規劃,明確安全生產長遠目標、工作任務、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同步推進,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相融合,推動政府和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第八條)

3.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規定。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最基層,大量高危企業集中,安全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法律支撐,鄉鎮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麵“有責無權”。同時,為深刻吸取江蘇昆山開發區“8.2”粉塵爆炸事故教訓,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製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安法第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第三款)

4.增加了應急能力建設和救援的規定。

應急救援是防範安全事故的最後一道防線,通過事故應急救援,能夠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將多年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一是明確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二是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係統;三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5.完善了現場應急救援的規定。

為了采取有效措施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救援,防止事故現場發生混亂,新安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根據情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鑒於生產安全事故經常引發環境汙染事故,因此,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對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八十二條)

6.完善了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調查報告公開的規定。

新安法第八十三條對事故調查處理原則、事故調查報告公開、落實整改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一是進一步完善了事故調查應當遵循的原則。由原來的“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改為“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這一原則,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調查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符合事故調查的基本規律,多次被寫入國務院安委會、國家安監總局、煤礦安監局的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章,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事故調查報告公開製度。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實踐證明,隻有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才能回應遇難者家屬及社會公眾的關切,同時真正發揮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義務,強化了事故調查的後續處理工作。(第八十三條)

7. 完善了安全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規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該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與原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確定淘汰目錄的規定,增強了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通過製定發布嚴重危及生產的工藝、目錄的形式,及時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動態管理,有利於提高工藝、設備的安全保障,促進安全生產。(第三十五條)

三、強化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管職責(2個明確,5個建立,1個增加, 1個完善)

1.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及執法地位。

新安法第九條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管部門的地位。同時,第六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安監部門的“定位”問題,即為行政執法部門,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是安全監管執法的主體。進一步突出了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第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

2.明確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

按照“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第九條第二款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即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第二款)

3.建立了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

為明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導安全管理隊伍朝著職業化方向發展,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新安法第二十四條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製度,並從三個方麵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二是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三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製度,授權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4.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和執法計劃製度。

改進安全執法方式,提高安全執法效率,嚴格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新安法將分類分級監管和按照年度執法計劃進行監督檢查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法方式。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並且規定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5.建立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

隱患是事故的根源。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的必然要求,從法律上對隱患排查治理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從事後查處向事前預防轉變,從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新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明確了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督辦責任。對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6.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黑名單)和通報製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係,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安全生產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誠信守法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最低要求。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第七十五條)

7.建立了依法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強製措施製度。

近年來,因企業拒不執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停業指令,仍然違法生產,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同時規定: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上述規定,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生產事故,保證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第六十七條)

8.增加了有關部門製定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規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要求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製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這一規定,有利於提高事故隱患處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第一百一十三條)

9.完善了有關查封、扣押行政強製措施規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條賦予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相應的職權,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權,即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此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原法中有關行政強製措施的規定,避免因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處置不當而引發事故。(第六十二條)

四、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1個明確,5個建立,4個增加, 9個完善)

1.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國務院23號文明確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新安法則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並在其後的章節中對此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對於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保障能力,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製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係統工程,代表了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全麵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對開展安全標準化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績,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安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

3.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製度。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重要地位,其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便監管部門掌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這一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係和安全預防控製體係,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體現。把多年來堅持實行並不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製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實踐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由於各種原因,不予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常常導致事故發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越級報告的權利,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有利於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四十三條)

6.建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製度。

為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安全生產方麵對第三人賠付(本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事故預防、風險控製和輔助管理等方麵的重要作用,在總結2006年以來全國部分省市開展安責險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規定,有利於幫助企業解決事故救援和第三者傷害費用,同時減輕政府負擔。(第四十八條)

7.增加了委托服務後安全生產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規定。

新安法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一規定,有利於厘清安全責任,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三條)

8.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的規定。

新安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了細化規定,並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的責任考核提出了明確要求,推進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到實處。(第十九條)

9.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規定。

隨著勞動用工製度改革的深化,勞務輸出用工發展很快,對緩解生產經營單位用工問題發揮了積極的重要,但反映出的安全問題也很突出,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規範。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勞務派遣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明確了勞務派遣和用人單位的責任,雙方都有教育培訓的責任,各有所側重。二是增加勞務派遣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明確了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單位從業人員具有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與《勞動合同法》相銜接。三是增加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10.增加了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的規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定期組織演練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八十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應急物資準備等作出規定。這些規定,使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力量能夠發揮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

11.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規定。

新安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與原規定相比,增加“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第十八條)

12.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主要包括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排查隱患,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上述規定,進一步嚴格了企業安全管理措施要求,並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供了詳細的規範性指引,對切實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3.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製度。

安全生產“三同時”對於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解決安全條件先天不足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完善了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核查。與原法相比: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二是加強了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監管,保證安全設施的質量;三是按照減少、取消行政審批的要求,取消驗收審批環節,強化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14.完善了生產經營發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規定。

有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負責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導致事故隱患大量存在,甚至發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依照這一規定,安全管理責任仍由發包、出租方承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租賃的責任,有利於生產經營單位對建設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第四十六條)

15.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保證安全經費投入,是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和財政部先後研究製定下發文件,明確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一係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新安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製度,是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第二十條)

16.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製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這一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製度由“先證後崗”修改為“先崗後證”。( 第二十四條)

17.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此,新安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作出了嚴格規定。一是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二是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和目標,即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明確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範圍,既包括本單位招收的人員,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生等。四是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18.完善了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這一規定,把涉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在本法中予以明確,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銜接。(第三十四條)

19.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一規定,有利於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現場管理,落實防範措施。(第四十條)

五、完善了其他一些規定(1個增加,1個完善,1個明確)

1.增加了有關行業協會職能的規定。

新安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十二條)

2.完善了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新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這一規定,對工會的作用進行了定位和製度化,細化了工會的權利,有利於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細化,具有可行性。(第七條)

3.明確安全生產公益性質。

新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新聞、出版、廣播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這一規定,有利於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體現了安全生產法的社會屬性。(第七十四條)

六、強化責任追究

1.強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新安法加重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如第九十一條規定,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致使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處罰,突破了修改前最高五年的規定限製;第九十二條規定,事故屬於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分別處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事故後不立即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處以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

2.強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

新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事故的,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第九十三條)

3.強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

一是確立了有錯必罰原則。新安法大部分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而是發現違法行為可立即處罰並提出整改要求。如第九十四條規定,對於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等情形,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處以罰款,改變了以往首次發現違法行為隻能責令改正、不能罰款的規定,提高了法律的威嚴性。二是對一些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有較大提高。如新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和安全評價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原規定為5萬元以下)。第一百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原規定為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的罰款幅度由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三是對於發生事故的罰款幅度大幅提高。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分別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增加了拒絕、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規定。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有利於執法人員監督檢查權利的落實。(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

4.強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雙罰製”。

新安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五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六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九十五條、九十六條、九十九條、一百條等)

5. 加重了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新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原規定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原規定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標準大幅提高。(第八十九條)

6.強化了安全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

新安法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於促進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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