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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09-11-11 08:48 來源:本站原創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供電係統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按本01manbetx 要求進行充電作業,並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並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5條 配製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6條 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7條 配製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的硫酸鈉溶液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8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9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1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一次。

第12條 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密度。

第14條 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5條 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鍾後進行。

第16條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條 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密度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第20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齊全。

2.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21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22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4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23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縛、製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後再進行起吊。吊車升起後,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後再進行送電。

第25條 擦淨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後,打開電池箱清洗幹淨。

第26條 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8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29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條 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髒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2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33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34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35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36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37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38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39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40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第41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後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淨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衝刷後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後,方可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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