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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十五)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7-07 13:47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並製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岩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範圍的到界台階後,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係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台階時,應采用控製爆破,不得超鑽並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台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岩層的賦存狀態及岩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於邊坡穩定的鬆軟土岩。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台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麵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誌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節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麵檢查,製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於當地洪水位的建築,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數少於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時,不得大於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占采煤工作麵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於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麵超過1/2時,不得大於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幹,疏幹工程應超前於采礦工程。

因疏幹地層含水地麵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範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幹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幹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湧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幹的效果,製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幹。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製定地麵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築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係統。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係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係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複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麵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製室背景噪聲不大於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牆,其高度不低於1.8m,並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係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01manbetx 、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牆的距離不得小於0.8m,距頂部不得小於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並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誌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牆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麵不得小於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杆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於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杆不得小於800mm,轉角杆不得小於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杆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杆上隻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岩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於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台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麵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築物或構築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台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於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杆,移動電杆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於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麵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於6000mm,不得小於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於4500mm,不得小於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築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杆同杆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杆同杆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麵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於3m,旁接觸網不得大於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杆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於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於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後,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杆(金屬杆及鋼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於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後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麵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麵不應小於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並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麵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於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於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於接觸線截麵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並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於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於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並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後,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築,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於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於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於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並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係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麵大於35mm2的鋼絞線,並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並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係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係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複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複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係。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後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後,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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